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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