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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支某某诉称,2000我与被告在西安打工时相识,2002年3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支明楠。婚后我二人夫妻关系尚好,2008年春节我到被告家接孩子时,在回家途中被告未向我告知便出走至今,后我多方寻找未能找见。现我认为我俩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告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并谈恋,于2002年3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支明楠。婚初二人关系尚好,2008年春节原告去被告家接孩子,在西安火车站回家途中被告不知去向,此后原告寻找未能找见。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与被告田某某之父田**谈话,证明田某某于2008年春节出走,后再无音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婚初关系尚可,但自从被告2008年外出后至今无音讯,双方已分居八年之久,致使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故暂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支明楠暂由原告支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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