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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吝胜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3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4月26日补领了结婚证。2005年4月18日生一男孩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争吵打架。被告老实厚道,性格内向,缺乏主见,凡事听他父亲安排,个人没有一点主意。为日常生活之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打我。2008年6月后我外出打工,2009年11月被告和父母从我娘家把我强行拉回,数天后我外出打工,再未回被告家。2015年3月,我起诉要求离婚,由于被告坚不同意离婚,我撤回起诉后,又去外地打工。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和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付抚养费200元,每年一次付清。我的嫁妆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很少吵架,没打过原告,原告2008年6月外出打工后,与他人关系暧昧。2009年11月我与家人从其娘家将其叫回,原告不安心在家生活,几天后偷跑外地,再未回我家。我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离婚,原告付清2008年7月至今的孩子抚养费,我也同意离婚。孩子今后由谁抚养,征求娃的意见。娃愿由原告抚养,我每月付抚养费300元。娃愿由我抚养,原告一次付清抚养费,多少依法判决。另外原告一直在外,我家给她交了8年的合疗和养老保险金,原告应付给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农历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3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原告的嫁妆有:建设牌摩托车一辆、创唯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被子八床。同年4月2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4月18日,双方生男孩郭**。此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08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11月,原告回到其娘家,被告及家人去原告娘家将原告叫回,几天后原告借故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回。期间双方很少联系,原告两次给孩子买衣服寄回,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2015年3月,原告起诉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又去外地打工,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外出后,被告家按有关规定,每年给原告交纳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收费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民事裁定书、双方的陈述和答辩以及庭审记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即仓促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致双方夫妻感情淡漠。原告自2008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不来往,很少联系,前次原告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双方婚生男孩郭*乙现己满10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父亲生活,故郭*乙由被告郭*甲抚养,原告应承担孩子抚养费,由于原告靠打工为生,每月抚养费以300元为宜。由于原告自2008年6月外出后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被告坚持要求原告支付此前抚养费,故原告也应适当承担。原告的嫁妆自愿放弃,应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前,被告按规定给原告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收费,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郭*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郭*乙由被告郭*甲抚养,原告常某某每月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年一月十日前付清前半年抚养费1800元,每年七月十日前付清后半年抚养费1800元。)

三、原告常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郭*甲自2008年6月至今孩子抚养费一万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常某某自愿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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