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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吴某某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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