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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