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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