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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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