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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