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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