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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