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雷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中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雷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