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毋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