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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