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李*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刘*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陈*与樊*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杨*与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