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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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