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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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