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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