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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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