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及房屋所有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79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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