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杨*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