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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4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2011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本田思域轿车一辆,首付9万元,每月还银行贷款3680元,现贷款已还清。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由被告平时驾驶使用。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来由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多次打骂原告,导致夫妻经常吵闹感情出现矛盾。2014年7月,被告酒后闹事砸碎家中玻璃,原告遂离开家在单位居住,夫妻二人分居至今。2014年11月4日原告诉至临**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1月19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田思域小轿车一辆,价值20万元,归原告所有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一半价款;4.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存在经常酗酒,只是偶尔喝酒,也不存在经常打骂原告之事实,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愿努力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登记结婚。1997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原告离家,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4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关爱,悉心经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理性对待婚姻,面对家庭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相处,加强沟通、交流,相信双方有望重归于好。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检讨自身,愿意积极修复二人关系;且原告徐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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