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李*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中申请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