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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