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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