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刘*某与刘*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陈*与樊*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田*与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