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