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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7月9日生长女取名惠*,现在澄城县一小六年级上学,2010年10月11日生次女惠小*,现在澄城县小博士幼儿园上大班。婚初感情尚可,2013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劝解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惠*随被告生活,婚生女惠小*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某某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9日生长女取名惠*,现在澄城县一小六年级上学,2010年10月11日生次女惠小*,现在澄城县小博士幼儿园上大班,两孩子均随原告生活,2013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9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经劝解而撤诉,2015年7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本院与原告谈话笔录、与被告姐姐李*谈话笔录、(2013)澄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期较长,且生有二女,本应珍惜婚姻家庭组成的不易,互相信任,和睦相处,但婚后被告对家庭未尽到应尽责任,于2013年9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2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惠*、惠小某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宜,孩子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惠*、惠小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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