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勤某诉被告薛**某某(又名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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