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0617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