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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按照原告所填写的“原告对被告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无法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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