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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后经他人说和于2004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2月3日办理婚姻登记。2007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姜某甲。婚初感情尚好,后期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济上控制原告。为此,原告经常以泪洗面,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一再忍让,被告没有任何改变。2007年3月,被告不顾原告怀有身孕,打得原告鼻青脸肿。被告经常不管家务,不管孩子,有时连奶粉钱都不给。被告的行为已经丧失了作一个丈夫和父亲应有的担当。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意义。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每月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严重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同在一个单位上班,彼此产生好感,后经朋友说和,自由恋爱。200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自愿同居生活,2005年2月3日办理婚姻登记。2007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姜某甲。婚后我们恩爱有加,我们双方共同外出打工赚钱养育小儿子,虽然辛苦,但也风雨同舟,同甘共苦。有时也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所诉的经济上都由她一人负担,连奶粉钱也不给孩子等更不是事实。我们双方结婚长达11年之久,婚前双方比较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十分恩爱。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点矛盾实属正常。若我以前有过错或什么不是,也愿意改正,若我们心平气和地沟通,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总之,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姜某某2004年初在同一单位打工,彼此产生好感,后又经朋友说和,自由恋爱。200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5年2月3日办理婚姻登记。2007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姜某甲。婚姻生活中,因家务生活琐事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决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了十余年,还生育了孩子,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岐,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答辩相一致的部分和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婚前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了小孩,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虽因家务生活琐事纠纷,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并不一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虽陈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也愿意改进自身的不足和缺点,继续和原告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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