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自愿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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