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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冯*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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