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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员*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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