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闫*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尹XX因与被上诉人魏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冯*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康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强展岐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