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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