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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