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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高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2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高*某好吃懒做,家中生活支出全靠其母亲帮助。喜欢打牌,输了钱就殴打原告高某某,导致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高某某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讼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高*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201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高某某系再婚,被告高*某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经亲属劝说后能够及时和好。2015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高某某回其娘家生活至今,被告高*某劝叫无果。现原告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幸福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共同经营。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性格及生活方式需要一段时间磨合。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当冷静对待,互谅互让。原告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加之被告高*某表示愿意和好,原告高某某理应珍惜。故对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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