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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