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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