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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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