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侯*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某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