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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