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5)留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张**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退还李**1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张**未按期履行义务,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退还120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案件款12000元。被执行人张**提出其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银行个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5)留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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