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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8月1日在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二人均属二婚,被告带有一子。谈婚时双方忙于工作,相互来往较少,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难以交流。婚后约一个月时间为被告前婚生子双方发生矛盾争吵,为此我们好长时间不说话,我深感后妈难当。婚后因工作关系,我们两地生活,聚少离多,被告也很少主动给我打电话,关心我。发生矛盾后我们时常处于冷战状态。家庭原因也是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原因之一。被告婚后对我感情不专一,最终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们自今年4月初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曾协议离婚,但协商未果。故请求依法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双方谈婚、结婚时间、婚后无子女及陪嫁物均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尚好,也没有分居,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我和家人如果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我愿意向原告道歉。因我们刚结婚不久,经济有点紧张,等缓一半年我就准备买房,以后和父母分开居住。我会改正我的缺点,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我们都是再婚,希望原告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我们还能一起好好的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8月1日双方在城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某某再婚前育有一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工作原因,被告在汉中**任公司上班,原告在汉中市上班。后因教育被告王某某前婚生子的方式、方法产生分歧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但原告在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均应珍惜来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只要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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