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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