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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诉称,2004年10月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后恋爱,2006年12月19日在留坝县马道镇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5月12日生育长女罗*甲,2009年农历7月1日生育次女罗*乙。婚前及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但被告对家庭财务管理极为苛刻,不允许原告给其父母生活费,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6月双方回被告娘家居住,并在当地发展养殖业。2013年因养殖不善,养殖场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坚决不让原告继续搞养殖,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便对原告及养殖业不管不问,此后双方感情每况愈下。2014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在此期间双方依然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罗*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罗*乙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其抚养子女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留坝县马道镇马道街村五组600平方米的养殖厂房及粤TBU815号东风标志牌轿车一辆;4、原被告平均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4.9万元;5、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直也很好。双方在广东打工期间,每个月都给被告父母寄生活费。现出现一些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沟通不够。2013年养殖场亏了,2014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也不顺利,心里压力比较大。在此期间被告既要上班,又要照顾两个女儿,对原告关心不够,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后恋爱,2006年12月19日在留坝县马道镇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5月12日生育长女罗*甲,2009年8月20日生育次女罗*乙。婚前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伤害。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由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亦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间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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