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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约定女到男家生活。2007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很少给家里寄钱。双方相处时常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2月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母亲发生争执,被告父子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从2012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11月和2015年3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调解和好和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至2011年夫妻关系都很好。2012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关系变的不好了。被告在外打工挣的钱都给了原告。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在燕子砭镇上租房照管女儿上幼儿园期间,受外界影响思想起了变化。法院调解和好和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曾多次接原告回家,但原告不愿回家。被告未殴打原告,只是发生过一次撕扯。被告愿意改正缺点与原告和好,共同抚养女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约定女到男家生活。2007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现在广**小学上学,随原告居住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被告经常在外打工。2012年2月双方相处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11月和2015年3月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审理调解和好和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娘家居住并照管女儿,被告多次接原告回家生活未果,双方仍分居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谈婚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2012年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经法院两次处理,夫妻关系并未有任何改善,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原告多次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和好的可能性不大。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婚生女李**近年来长期随原告居住生活,已形成稳定的成长生活环境,且原告已做绝育手术,故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比较合适。被告李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燕子砭镇井田坝村一组砖混结构圈舍两间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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