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21日请求撤回对被告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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