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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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