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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