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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7日生一男孩石*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内向脾气古怪,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2014年5月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并搧打了原告几巴掌,后经亲戚劝解和好。2014年8月原告独自回洋县租房照顾小孩上学,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闻不问,12月份被告回家后因嫌弃原告将其母亲接到县城看病照顾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撕打。2015年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各自外出打工,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实。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外出打工期间确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双方很快又和好。被告从未嫌弃原告将其母亲接来县城居住看病,也一直很孝顺原告的父母。2015年2月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还共同到上海打工,后原告不顾被告劝阻坚持离开上海独自外出打工,但双方一直通过电话、短信及QQ网络聊天保持联系,2015年9月原告返回洋县照顾小孩上学,期间与被告父亲发生矛盾,后被告就按照原告的要求让其父亲回老家生活。原、被告之间并未有大的矛盾纠纷,且双方在各自外出打工期间一直保持联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7日生一子石*甲。婚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经劝解后双方又和好,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8月原告独自回洋县照顾小孩上学,被告继续在外打工。2015年1月14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一起到上海被告的打工地后原告又独自到广州打工,期间双方主要通过电话、短信及QQ网络聊天联系。2015年11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虽认可夫妻关系不睦,但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2015)洋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手机通话清单、短信记录、QQ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特别是原告两次诉讼离婚后,被告仍希望能与原告继续生活,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原告保持联系,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遇事多做沟通与交流,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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