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3月,其与被告在南方打工时认识谈婚,相识时间不长,双方便开始同居。2010年11月18日,原告生一女孩刘*乙。2011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登记时约定男到女家生活。2012年冬开始,其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13年年底双方和好后共同外出打工。2014年7月15日,因家庭经济纠纷被告对其进行殴打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综上,因与被告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其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在南方打工时相识谈婚,在相识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双方开始同居。2010年11月18日,原告生一女刘*乙(现由被告抚养)。2011年7月12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同时约定男到女家生活。2012年冬开始,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13年年底,双方和好生活后共同外出打工。2014年7月15日,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再次发生纠纷,分开打工至今。2015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户口本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合议庭评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且生养有女,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了纠纷,但婚前自由恋爱,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同时,原告又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彼此加强沟通和交流,坦诚相待,共同致力于孩子抚养及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