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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7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赌博恶习,赌资巨大,其好言相劝,被告反而殴打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从2011年起至今,夫妻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3月28日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至今被告仍下落不明,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7年3月双方补办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未生养子女。2000年夫妻双方外出打工,2003年起双方分居,聚少离多。2011年至今,被告再未与原告及家里联系,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4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调查洋县**办事处龙王沟村村文书白万兴笔录及原告陈述载卷,经合议庭评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依法登记结婚,但因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双方分居4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难以查清,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其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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